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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伏某某与李某某、郑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李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78号原告伏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塬,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李某某之妻。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系被告李某某次子。原告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郑某某、李某甲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伏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伏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有涛审 判 员  贾 赟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云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