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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爱国、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国,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何爱国,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西阿村,组织机构代码:79865851-3。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总经理。何爱国诉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爱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家欣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