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占伟与XX宝、高宇、友谊县聚隆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伟,XX宝,高宇,友谊县聚隆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杨占伟,男,29岁。被执行人XX宝,男,49岁。被执行人高宇,男,38岁。被执行人友谊县聚隆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代鑫,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占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XX宝、高宇、友谊县聚隆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赵云波审判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