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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再涛与于海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涛,于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杨再涛。被执行人:于海洋。本院在执行杨再涛与于海洋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里刑初字第8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再涛于2016年1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90482万元,未执行1.29048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海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于海洋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于海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找及申请执行人证实被执行人于海洋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艳艳审判员  曹凤辉审判员  路 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