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中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482执14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斌与被执行人方兴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兴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方兴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17)浙0482执1491号方兴卫: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的张中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命令如下: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你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命令的,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承办人:王俭联系电话:856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