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6464号原告:刘某,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XXX,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树款12920元、运费500元,合计1342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6日,被告购买我的杨树。我与被告商定,每棵树380元,一切费用由被告自负。被告共买了我34棵树,价款为12920元。由于树地偏僻,被告让我代其雇佣四轮车将放好的树木盘运到交通方便地带,我垫付运费500元。现被告将树木运走,但并没有给付我树款及运费。被告李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口头达成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杨树60棵树,合款23000元。后被告运走杨树34棵,合款12920元,另原告为被告垫付运费500元。此树款及运费经原告催要,被告支拖不付。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树木欠原告树款及运费,有原告之子刘洪波与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及证人杨某出庭作证证言予以证明,对所欠树款及运费,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树款及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某树款12920元,运费500元,合计13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孙玉平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常洪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