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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7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香梅与马永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香梅,马永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827号原告郭香梅,女,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马永胜,男,197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郭香梅与被告马永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郭香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香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