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香梅与马永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香梅,马永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827号原告郭香梅,女,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马永胜,男,197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郭香梅与被告马永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郭香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香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