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474号原告:孙某1,住成县。被告:孙某2,住成县。被告:王某,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孙某1负担。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