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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9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应啊顺与葛昌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啊顺,葛昌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9643号原告:应啊顺,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葛昌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应啊顺与被告葛昌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本案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应啊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昌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啊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7年7月27日为2010元,后续自2017年7月2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去人民币335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绝履行约定承诺。被告葛昌万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葛昌万身份信息、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被告葛昌万没有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借款人葛昌万向原告应啊顺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被告应当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利息等违约责任。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昌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应啊顺借款本金33500元及利息(月利息按2%计算,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葛昌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任守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