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绍华申请执行曾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华,曾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张绍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德平,男,汉族。张绍华与曾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6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