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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8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作财申请执行吴永黎、罗世明、李长秀、杨长蓉、罗懿、绵阳弘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绵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作财,吴永黎,罗世明,李长秀,杨长蓉,罗懿,绵阳弘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绵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853号之三申请人:孙作财,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吴永黎,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罗世明,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23日,住四川省安县。被申请人李长秀,女,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安县。被申请人:杨长蓉,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2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罗懿,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3日,住四川省安县。被申请人:绵阳弘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场镇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黎。被申请人:四川绵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涪城区临园路西段37号。法定代表人:罗世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执853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罗世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世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世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4756.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