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刘连敏与王金平、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敏,王金平,李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046号原告:刘连敏,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6日,住南召县。被告:王金平,男,汉族,成年,住南召县。被告:李小凤,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敏与被告王金平、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宛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