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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刘连敏与王金平、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敏,王金平,李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046号原告:刘连敏,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6日,住南召县。被告:王金平,男,汉族,成年,住南召县。被告:李小凤,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敏与被告王金平、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宛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