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增明与申振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增明,申振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549号原告:罗增明。被告:申振岭。原告罗增明与被告申振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罗增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增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增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罗增明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