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献君与唐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君,唐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363号原告:刘献君,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唐红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刘献君诉被告唐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献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刘献君负担。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甲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