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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显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显峰,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显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显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显峰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L×××××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延寿县寿山乡车家屯屯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于志存家门前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周某(女,殁年63岁)相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显峰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75.40mg/100ml,属醉酒状态。延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公交认字【2017】第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显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显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显峰与被害人周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显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延寿县人民医院24小时内死亡记录、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显峰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延寿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显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显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显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显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延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刘 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