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谌大亮与宁乡县宁福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郭建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大亮,宁乡县宁福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郭建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696号原告:谌大亮,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被告:宁乡县宁福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仁福村。负责人:吴俊琳。被告:郭建波,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谌大亮诉被告宁乡县宁福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郭建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谌大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谌大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乡县宁福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郭建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大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谌大亮负担。审 判 长  谢卫华人民陪审员  张元英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