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丽响、张秀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丽响,张秀玲,娄方辉,河南四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8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贺丽响,女,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林,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秀玲,女,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一审被告:娄方辉,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一审被告:河南四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经三路东风路金成国际B座19楼。法定代表人:娄彦强。再审申请人贺丽响因与被申请人张秀玲及一审被告娄方辉、河南四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丽响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错误,本案实际为合同纠纷,涉案债务属于娄方辉个人债务,贺丽响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娄方辉书写的欠条以及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判决娄方辉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该借款发生在娄方辉与贺丽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判决贺丽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贺丽响未能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理由,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丽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蒋德军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