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淑桥与谢凤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桥,谢凤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779号原告:李淑桥,女,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喜,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凤桐,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原告李淑桥与被告谢凤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淑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桥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淑桥负担。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晨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