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9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俊与深圳前海风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深圳前海风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9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艾玲,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风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瑜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俊与上诉人深圳前海风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前海风车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前海风车公司和王俊双方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针对双方的上诉理由评析如下: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前海风车公司主张王俊诋毁公司,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解除与王俊的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认定前海风车公司单方解除属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深圳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前海风车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认定王俊在深圳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计入在前海风车公司的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王俊离职前的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经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前海风车公司在原审并没有提交王俊离职前的12个月的工资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采纳王俊关于离职前的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数额的主张,并无不当。虽然前海风车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王俊离职前的12个月的工资表,扣款项目包括社保、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但该工资表并没有王俊签名,且王俊对扣款金额不予确认,由于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于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项目有能力举证,在本院要求前海风车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扣款项目金额的情况下,前海风车公司拒不提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审认定的王俊离职前的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前海风车公司上诉主张计算赔偿金的基数应予改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计算王俊应得赔偿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6年度年终奖问题。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年终奖的奖励,年终奖系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王俊上诉要求前海风车公司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有关于2016年度年终奖的约定,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原审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审其他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前海风车公司和王俊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俊与上诉人深圳前海风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