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盖金莹与任利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金莹,任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盖金莹,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小区13号楼4单元101室。被申请执行人:任利伟,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政府所在地。本院在执行盖金莹与任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任利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