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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9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西北妇女儿童医院与樊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萍,西北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萍,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陕西省扶风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刘玄,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祥,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妇女儿童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陕西省计划生育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宏志,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安富荣,该院医患关系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段婷,该院医患关系办公室干事。上诉人樊萍因与被上诉人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樊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韩 娟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