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7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荣诉被告张良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荣,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726号原告:陈金荣,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宽,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抚顺市清源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金荣诉被告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荣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9元,减半收取14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壮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敏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