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鲜文才与何帮荣重庆耀程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文才,何帮荣,何敏,林胜,罗义,重庆耀程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541号原告:鲜文才,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帮荣,男,194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何敏,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林胜,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罗义,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耀程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3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5289-9。法定代表人:韩侃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文才诉何帮荣、何敏、林胜、罗义、重庆耀程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文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文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鲜文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文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鲜文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水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