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郓城县恒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鼎力冶金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恒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陕西鼎力冶金机械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467号原告:郓城县恒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58908966X。法定代表人:张清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特别授权代理),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鼎力冶金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友谊街*号泰和*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68388270X5。法定代表人:陈建林,经理。原告郓城县恒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鼎力冶金机械传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郓城县恒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恒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恒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郓城县恒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秀芳审 判 员 王丹华人民陪审员 杨素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