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5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钟美翠与李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美翠,李宏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民初1774号原告:钟美翠,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李宏福,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钟美翠与被告李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美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宏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美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18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还款日前偿还1000元,在还款日后分两次还款共计4000元,后无法联系,仍有借款13000元未偿还。李宏福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份。经审查,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18000元,约定2个月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在还款日前偿还1000元,在还款日后分两次还款共计4000元,尚有借款130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在超出借款期限后未及时足额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宏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宏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钟美翠借款本金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李宏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于宗弘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