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吕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97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吕海燕,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信惠巷**号,身份证号码3623011975********。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洪(原告吕海艳的丈夫),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冕,上饶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吕娜,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吕海艳与被告吕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赣1121民初第1976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吕娜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财产。原告吕海燕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海燕已撤回本案的起诉,其解除保全的申请亦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吕娜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延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