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占红琴与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红琴,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2行初48号原告占红琴,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86号。法定代表人梅亦,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煜科,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余梅婷,市政府法制办干部。被告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山北路319号。法定代表人罗文军,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红琴诉被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主审法官告知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后,仍坚持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占红琴负担25元。审判长 陈华明审判员 程丽君审判员 欧阳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