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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7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7659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男。被告:杨某某,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秉璋代理审判员  吴文静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