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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尹婵与蒙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婵,蒙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尹婵,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思南县人,无业,住思南县思塘镇城东社区。被执行人:蒙绍华,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苗族,思南县人,铜仁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本院在执行尹婵申请执行蒙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权利人尹婵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蒙绍华履行支付尹婵借款本金41万元,利息4万元,合计人民币4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蒙绍华(共有人姜京花)坐落于铜仁市东太大道001号6栋7楼1号(鸳鸯岩路、东太商城)有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33.40平方米(产权证号100322066006041号)。现经查,被执行人蒙邵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尹婵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其列入公安机关布控对象,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此,申请人予以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