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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麦俊富与吉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俊富,吉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03行初41号原告麦俊富,男。被告吉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桂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聂文翔、丁爱明,吉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麦俊富与被告吉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服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麦俊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麦俊富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彭声涌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