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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恩远、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恩远,王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01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恩远,男,194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伟,女,195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再审申请人方恩远为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豫13民终5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方恩远申请再审称:双方是委托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方恩远向王俊伟借款并向王俊伟出具的借据,双方的借贷事实清楚,方恩远应及时归还借款及约定的利息。方恩远称其和王俊伟之间是委托而非借贷关系,经查王俊伟并未授权且其提供的证据均是以其个人名义与南阳市宛城区联惠农业种植合作社之间的借贷关系,与王俊伟并无关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处理适当,方恩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恩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