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艳宏与被执行人于连财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宏,于连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宏,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通泉街26组。被执行人:于连财,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国乡松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宏与被执行人于连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