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兆良与王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良,王建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3511号原告:胡兆良。被告:王建明。原告胡兆良与被告王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兆良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兆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胡兆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