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6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郑永德,蔡夏芬,戴加玉,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6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438号,组织机构代码:59576241-7。法定代表人林明标。被执行人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长洋村1区116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5563-7。法定代表人蔡新荣。被执行人郑永德,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夏芬,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戴加玉,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楼旗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5497506。法定代表人蔡新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529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郑永德、蔡夏芬、戴加玉、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有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2幢601室,602室;温峤镇楼旗村工业区的不动产;戴加玉有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南路670-18号金茂城2幢701室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2幢601室,602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城区277150;城区277151】温峤镇楼旗村工业区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温峤233205,温峤233206,温峤233207;土地证号:温国用(2012)第22865号】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戴加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南路670-18号金茂城2幢7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军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