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高海龙与高海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龙,高海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91民初1024号原告:高海龙,男。委托代理人:李沐源、梅文同,河北李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涛,男。委托代理人:张寒,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海龙与被告高海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海龙于2017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面积赠与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为兄弟关系,1995年在廊坊开发区均获批宅基地一处。后来,被告高海龙在该两处宅基地上建房。2014年,堤口村进行拆迁改造。《堤口村拆迁补偿方案》第五条规定,“原本村村民因各种原因将户口迁出本村的,其本人在村内仍有房产的(以本人房产证为准)其本人及妻子、子女均可享受55平米回迁房、综合补偿15万元,享受在规定拆迁日期内签订拆迁协议的5万元奖金待遇,但最多三口人,不足三口人的以实际人口计算。”2014年7月19日,原告与廊坊开发区堤口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安置回迁房面积165平米、各项拆迁补偿费、奖金等60万元。2016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房产分配协议》,对原告高海龙在堤口村所得的回迁房(面积165平米,及附属地下室、车库)进行了分配,具体分配意见:楼房按面积平均分,每人85.5平米,地下室及车位归高海涛。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照此执行。该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理由。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撤销《房产分配协议》的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海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海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治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