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红霞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刑初61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红霞,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冬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红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20时13分,被告人马红霞驾驶小型轿车,沿曲沃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公里加100米路段,碰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董某,造成董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马红霞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当晚23时,马红霞的四叔史某驾驶肇事车辆到交警部门报案。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红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20时13分,被告人马红霞驾驶其父马某的小型轿车,沿曲沃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公里加100米路段(曲沃县杨庄村中间路口东100米),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董某相撞,造成董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马红霞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当晚返回曲村镇北辛村马某家,马某得知马红霞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即委托马红霞的四叔史某于当晚23时驾驶肇事车辆到曲沃县公安局交警队报案。马红霞因腹部疼痛到曲沃县中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宫内妊娠11+1周,先兆流产。经曲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红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经曲沃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马红霞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480000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马红霞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①曲沃县曲村镇杨庄村村民王某的证言,称董某系其丈夫,2016年4月9日时许,其与丈夫步行去村长家,走到村口上公路在白线以北向西行走,其在路最北侧与丈夫紧挨着,这时有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小车将丈夫撞飞了,车没停直接向西驶去。②曲沃县曲村镇杨庄村村民刘某的证言,称案发时我听见旅游路杨庄村口“咚”的一身,看见一辆小车向西行驶,还有一辆摩托车向东行驶,听见路上一妇女在叫董某,我上去后看见董某头东脚西面朝上躺在道路最北边,他妻子在旁边用手摇他,我就打电话报了警。③曲沃县曲村镇北辛村村民马某的证言,称2016年4月9日20时50分左右,我妻子马某1出去喂狗时发现我的小轿车前边被撞了便回来问我,我说三女红霞开车出去了,后二女在村西地里找到三女,三女吓的说不知道撞了什么东西,又说她肚子疼,我便安排我弟弟史某1把车开到交警队,让女婿程某把三女送到曲沃县中医院检查。④曲沃县曲村镇北辛村村民史某的证言,称2016年4月9日晚9点多,我嫂子马某1(马某妻子)给我打电话说车蹭了,不见三女马红霞,我去他家后,看见三女在哭,我哥马某的小车右前方破了一块,前玻璃有一个印,我想是马红霞出了事故。我和我哥说把车送到事故科,马上报案。我就开着出事的车到事故科报了案。马红霞怀孕了肚子疼,不知谁送她到了医院。2、书证。①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2016年4月9日20时16分,曲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报警电话,称在曲村镇杨庄村口一辆小车把行人撞了,小车逃逸,予以立案受理。②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当日,交警部门扣押了马红霞驾驶肇事小轿车及驾驶证。③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小轿车所有人为马某。③扣押物品发还凭证,证明扣押的肇事车辆已发还马某。④户籍证明,证实马红霞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⑤曲沃县中医院2016年4月12日诊断建议书,证明马红霞宫内妊娠11+1周,先兆流产,建议保胎。⑥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明经曲沃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马红霞与被害人亲属王某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红霞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48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马红霞予以谅解。⑦王某出具的委托书及收款收据,证明赔偿款48万元已全部收到。⑧曲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曲公交认字第14102120160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马红霞负此事故全部责任。3、鉴定意见。曲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曲)公(刑)鉴(尸)字(2016)15号鉴定文书,证明董某系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4、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位于曲沃县旅游路3公里加100米路段(杨庄村中间路口东100米),现场遗留有保险杠碎片、反光镜、大灯碎片予以提取。5、视听资料。曲沃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勘查现场时拍摄的视频,证明了事故现场情况。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红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庭审时供述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的义务,反而驾车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马红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马红霞犯罪后因腹部疼痛,委托他人驾驶肇事车辆先行报案,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本院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马红霞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红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彦武审判员 邱世强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俊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