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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生文与张永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文,张永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878号原告:马生文,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张永禄,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原告马生文与被告张永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马生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生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生文负担。审判员  来雯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彩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