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某、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585号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某,住华亭县。被告王某,住华亭县。现在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赵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员程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