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强兵与湖南省春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兵,湖南省春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杨强兵,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湖南省春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双塘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彭运祥。杨强兵与湖南省春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379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杨强兵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379号裁决即杨强兵与湖南省春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晖审判员 朱 曦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