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行侠、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行侠,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刘行侠,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黄祥滨、杨栋,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刘永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行侠与被执行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行侠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人民币82793.8元及办理权属登记资料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经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XX路XX号X楼XX1单元、XX2单元、XX3单元、XX5单元、XX6单元、XX7单元等房产。因被执行人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本院执行中,其财产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善达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