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董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董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4195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住太康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1之父。被告:董某,男,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董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