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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轩鸣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焕,张轩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刘焕焕,女,1976年6月6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轩鸣,男性,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刘焕焕与张轩鸣其他案由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轩鸣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5880元及利息均未履行,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点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