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轩鸣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焕,张轩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刘焕焕,女,1976年6月6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轩鸣,男性,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刘焕焕与张轩鸣其他案由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轩鸣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5880元及利息均未履行,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点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