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绍彩、殷自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绍彩,殷自刚,殷芳芳,石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138号申请人:王绍彩,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申请人:殷自刚,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申请人:殷芳芳,女,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石磊,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王绍彩、殷自刚、殷芳芳与被申请人石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绍彩、殷自刚、殷芳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石磊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王绍彩、殷自刚、殷芳芳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绍彩、殷自刚、殷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石磊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志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