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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城县龙腾纺织有限公司、王福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城县龙腾纺织有限公司,王福庆,李桂兰,王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618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友山,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者才,该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前,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城县龙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滕庄镇辛桥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立华,总经理。被告:王福庆,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桂兰,女,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立华,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城县龙腾纺织有限公司、王福庆、李桂兰、王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城县龙腾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及利息1003880.12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1日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王福庆、李桂兰、王立华对第一被告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送达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6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金额为27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5日,约定按月结息,借款月利率为8.63333‰。被告王福庆、李桂兰、王立华对第一被告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以其拥有的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合同约定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催要,第一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上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于2016年5月5日在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此,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所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