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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海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56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玉,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太原市。2014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玉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海玉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干打垒新小区2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张某一辆粉色的绿缘电动车(2016年5月购买,购价人民币13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7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海玉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干打垒新小区1号楼背后,盗窃了被害人赵某一辆忠华龙牌黑色载重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购车发票、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作案现场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海玉的犯罪所得绿缘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婕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