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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姜映平与任晓云、孙和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准许撤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晓云,孙和云,姜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异5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任晓云,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异议人(被执行人):孙和云,女,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姜映平,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在本院审查异议人(被执行人)任晓云、孙和元与申请执行人姜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中,异议人任晓云、孙和元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任晓云、孙和元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任晓云、孙和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卫红审 判 员  蔡学谦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丹册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