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撤1号起诉人:武森,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生,住武陟县。2017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武森的起诉状,武森起诉要求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郇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审原告修武县郇封镇小营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审被告焦作金地铜材应用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武森为原审被告焦作金地铜材应用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原审案件中,武森并非应当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武森没有独立请求权,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武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潘康德陪审员 张启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