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立国诉姚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国,姚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53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何立国,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被告:姚书林,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本院在原告何立国与被告姚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