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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立国诉姚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国,姚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53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何立国,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被告:姚书林,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本院在原告何立国与被告姚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