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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游丽、周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丽,周勇,张晓琳,杨维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730号原告:游丽,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娇、廖鑫,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张晓琳,女,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杨维维,女,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游丽与被告周勇、张晓琳、杨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游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游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丽撤诉。案件受理费6970元,依法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游丽负担。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候州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