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鑫鏷置业有限公司、赵建勋机动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鑫鏷置业有限公司,赵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0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鑫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勋,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建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鏷置业有限公司、赵建勋机动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2执303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敏 来自: